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结合慈善领域实践发展情况,对慈善法进行修改完善,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此次慈善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健全应急慈善制度、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将为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目的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
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三、慈善活动定义
《慈善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四、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重在优化环境 引导规范发展
此次慈善法修改,重点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完善促进措施,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党的一十大报告关于“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1、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2、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3、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
4、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支持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
5、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规范慈善活动,进一步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一是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
二是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会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三是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
四是明确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
五是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强化领导监督,进一步提升慈善管理自然现代化水平。
一是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是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四是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
五是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
六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第四、增设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作应对中的慈善活动。总结近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间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一是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二是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三是要求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进行公开。
四是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五是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第五、规范个人求助,推动解决慈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作出进一步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改,回应社会关切,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范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推动用好良法 实现善行善治
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亮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01一以贯之与时俱进相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一以贯之。与此同时,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实践积累了很多新的经验教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慈善法修改程序,回应社会关切,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又根据实践发展,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02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
慈善事业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此次慈善法修改,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的相关规定,激发各方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03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
此次慈善法修改,在全面梳理法律实施中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既注重“补白”也适当“留对反映强烈且具有基本共识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明确基本制度,例如个人求助问题。对缺乏实践经验、还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例如尚未实际开展的遗嘱慈善信托。未作规定,不是回避,而是为实践探索留有余地,也为今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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