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营造关心、关爱、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氛围,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夹江县慈善总会。
第二条 夹江县慈善总会(英文JiaJiang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JJCF)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民间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出入相助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孤、老、病、残、贫生活最困难的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夹江县民政局。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发动和组织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机构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建立夹江县慈善基金;兴办各种慈善服务事业。
(二)协助政府发展民间各种慈善事业。
(三)开展同国内外慈善团体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编译出版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信息,推广介绍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五)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慈善方面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的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团体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二)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三)海外华侨、慈善机构、华人组织均可由本人(机构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有权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书刊、资料、信息。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
(四)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者触犯我国刑律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协商、选举产生理事。
(五)审查通过财务报告。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种议案和报告,审议批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入退会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名誉会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工作,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三)举办各项慈善实业或第三产业的收入。
(四)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六)利息。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
(一)举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用于安老、扶幼、助残、助学、济贫、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全县性的其它慈善公益事业。
(三)开展县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本会按接收慈善资金的7%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经费用于补充慈善总会的办公业务费。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终止活动,由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处理债权债务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在夹江县焉城镇建设中路87号县政府办公大楼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