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慈善总会办公室
义工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夹江慈善公益事业活动开展,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和感召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慈善义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慈善义工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夹江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注册登记,在夹江县慈善总会(下称县慈善总会)指导下,参加慈善服务活动的义工。
第二部分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奉献精神,有志于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
(三)年满十八周岁。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的意愿。
(五)承认本管理办法,接受县慈善总会的管理。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县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慈善义工注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申请表》。
(二)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向申请人颁发“义工服务证”和 “注册义工”胸章,由县慈善总会办公室发放慈善义工统一着装。
第七条 注册号
为便于全县慈善义工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县慈善义工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志愿者为在校学生,毕业时注册号撤消,双方权利和义务自动解除。
第三部分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县慈善总会及下属各级义工组织提供的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县慈善总会及下属各级义工组织和其他义工提供的服务。
(五)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县慈善总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义工身份。
第九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县慈善总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工服务承诺。
(二)积极参加本组织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志愿服务,完成已承诺的工作任务。
(三)每名注册义工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五)自觉维护县慈善总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慈善义工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县慈善总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部分 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服务是指义工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 慈善义工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扶贫赈灾、助残济困、慈善文化、公益环保、大型活动、应急救助等。
第十二条 县慈善总会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慈善义工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平台,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县慈善总会的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五部分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县慈善总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县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注册义工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第十五条县慈善总会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等制度。
第六部分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县慈善总会对慈善义工建立健全注册义工档案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注册义工培训工作主要由县慈善总会对注册义工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提高义工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慈善义工身份。
第十九条 慈善义工可在县慈善总会指导下协助慈善总会的一些相关工作,成为管理型义工。发挥管理型义工和义工骨干的能动性,探索义工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县慈善总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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