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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算程序和方法 为便于享受这项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款,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例:某企业在“慈心一日捐”活动中,通过省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捐赠100万元,企业当年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1900+100=2000(万元) 2、计算法定捐赠扣除额:2000×3%=60(万元) 3、计算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60=1940(万元) 4、计算应纳税款:1940×33%=640.2(万元) 因该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已超过所得额的3%,只能税前扣除60万元;如果企业的捐赠数额不超过所得额的3%,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2005年5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为3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2200×30%=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00-100]×15%-125=190元 因王某捐赠的1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全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数额已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只能按30%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方法 对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规定扣除。但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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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
捐赠帐户:夹江县慈善总会
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建设路支行
帐号:0902210000003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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