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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会员大会2007年12月27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总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总会的正常运作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其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三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 1、政府资助。 2、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县内外慈善组织捐赠的善款。 4、会费。慈善总会会员单位每年.按200元缴纳会费。 5、其它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本会所购有价证券,举办慈善实业或第三产业的收入。 第四条 本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不得变相摊派。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五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 1、慈善事业项目支出:主要是用于举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孤、老、残、贫等困难群体及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2、本会按接收慈善资金的7%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经费用于补充慈善总会的办公业务费。 3、本会会费用于慈善总会登记注册、年检、学习考察、召开研讨会、年会等开支。 4、本会接收的定向捐赠款不提取工作经费。 5、其它合理开支。 第六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会购买受控商品,应按《夹江县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常务副会长签字报帐。并根据实际,设置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有关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随时接受审计、财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严格控制债务的发生。 第十条 本会收取的各项费用,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其监督。 第十二条 本会因终止、合并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解散、撤销处理,应在有关监督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管理机关及县政府。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须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坐收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除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他大额开支必须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六章 财会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本会的财产和资金安全。 2、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财务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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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
捐赠帐户:夹江县慈善总会
开户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建设路支行
帐号:0902210000003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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